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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办公室吃穿山甲 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均违法

此文章帮助了61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官员办公室吃穿山甲

6日,一名为Ah_cal的网友晒图称“(广西)李局长黄书记请我们在办公室煮穿山甲吃,第一次吃,口感味道很好,已经深深爱上这野味了”。记者看到,男子不但晒出了在广西受到官员招待和有媒体报道,还有在长春受到省委书记、省长等的接待。该男子被网友戏称为“穿山甲公子”。6日下午,在受到大量质疑后,该男子已将微博删除,仅留下一句“散了”,过一会儿后,删得只剩一个句号。

据一些知名的微博主页显示,该年轻人小小年纪即与高官打成一片,吃领导特制的穿山甲,喝特供酒。此条消息,引起大量转发,网络议论沸腾,批评事主,小小年纪即三观不正,热衷权势,炫耀特权,甚至做出违法违规之事,不以为羞,反以为荣,拿出来发微博炫耀。

记者根据上述微博最后一张照片上的信息,查阅了多期文汇报,最终发现,2015年7月15日A17版和该网友所发照片一致。报道内容为企业家考察团抵达广西南宁,展开“投资广西走向东盟——2015香港企业广西行”考察活动。

6日上午,南宁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已关注到此事,并表示这是2015年的事,真假需要进一步核实。记者随后致电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已关注到此事,正在核实,查明真相后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澄清。”

穿山甲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动物处值班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若食用野生穿山甲肯定涉嫌行政案件,他们已经关注到网络反映的这一热点问题,希望网友有更进一步的详细信息进行反馈。(新闻来源:网易)

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均违法

许多人都知道,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但是,你知道吗?买卖、甚至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样是违法行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因此,穿山甲属于刑法所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畴。同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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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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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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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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