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偷拍闺蜜吃相拍到小偷作案
2月3日,小佳经过株洲地下通道时手机被偷。后来闺蜜翻看手机,发现当时偷拍小佳吃相时,无意中拍下了小偷扒窃过程。照片成了线索和证据,被民警拷贝留档,案件正在调查中。小佳称,和闺蜜会互相收集对方丑照,当做一种乐趣。
2月3日下午3点多钟,小佳和悦悦在中心广场地下通道楼梯里,小佳为了腾出手来吃烤鸡翅,便随手把苹果6s手机放进了外衣口袋里。走在前面的闺蜜悦悦,想偷拍小佳吃鸡翅的“丑相”,于是,她边走边装作低头看手机,实际上却用手机的摄像头,快速偷拍下了小佳吃鸡翅的一幕,怕被小佳发现,悦悦也没有再回看照片,就匆匆把手机收了起来。还没有走出地下通道,小佳一摸口袋,惊叫道:“啊呀,我手机不见了!2分钟前还在的”。悦悦突然想起,就在1分钟前,自己正好偷拍了小佳。
悦悦马上翻手机看照片,果然,偷拍到的2张照片中,第一张显示小佳正在津津有味啃鸡翅时,一个穿深色上衣的中年男子,正尾随小佳身后,露出了半张脸,并把手伸进了小佳的外衣口袋。第二张则显示,中年男子已经把小佳的手机偷到了手。(两名当事人为化名)据@株洲公安 微博消息,这名小偷已经被抓获。
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