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中现金变冥币
刘某家住在巢湖市夏阁镇农贸市场,去年10月1日中午,抽屉内放着3万元现金,现金是用塑料袋包裹着。
当天中午,刘某的二姐夫魏某某开车来接刘某,到刘某父亲家去吃饭。魏某某是一名司机,他刚把刘某送到后,就说他单位领导打电话给他,叫他加班。午饭吃过之后,当天下午魏某某又开车来到刘某父亲家,把刘某接回家。 刘某回家开门时发现了情况不对劲,看到南边房间卷闸门门锁已经开了,意识到家里可能是进小偷了。因为屋内安装了监控摄像,刘某就打算看监控调查一下,但是令他惊讶的是,监控内这段时间竟然是黑屏,内容被人删除了。一旁的二姐夫魏某某连忙说过来帮刘某看看。二姐夫在搞监控的时候,刘某检查发现,柜子抽屉里的塑料袋里还鼓鼓的,但打开发现3万现金变成了三叠冥币。
近日,此案的作案人在巢湖市法院受审,设下此局的人原来是刘某亲近的二姐夫。

二、亲属盗窃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