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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遍全国的“东莞路怒哥”被判刑 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此文章帮助了34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火遍全国的“东莞路怒哥”被判刑

还记得东莞“路怒哥”吗?去年,他驾车在中山小榄违规变道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后,竟又驾车掉头多次撞向对方车辆。

此事经南都等媒体报道后,引发全国广泛关注。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东莞“路怒哥”小榄撞车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某某为东莞市某厂经营者,2016年7月28日17时30分许,其驾驶粤S牌号小汽车至小榄镇民安南路与小榄工业大道交汇处红绿灯时,因越实线变道与彭某松驾驶的粤T牌号小汽车发生碰撞。

随后,被告人赵某某下车跳上粤T牌号小汽车的车头盖引发双方争吵、扭打,彭某松持汽车方向盘锁殴打被告人赵某某的右下颚及腰部。为泄愤,被告人赵某某返回粤S牌号小汽车,驾车驶出路口后调头逆行,连续撞击粤T牌号小汽车车头致该车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7569元),二人随后再次下车打斗。

不久,赵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彭某松人民币21817元并获得谅解。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赵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来源:凤凰网)

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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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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