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男子自感父母偏爱弟弟
觉得父亲和继母偏爱弟弟,男子王某产生了想杀死弟弟,让父母后悔的想法。在王某失恋后的一天夜里,王某向要躺下睡觉的弟弟,抡起了锤子。今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因获得父亲和继母的充分谅解,王某虽故意杀人,但被轻判有期徒刑十年。
30岁的沈阳男子王某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弟弟,因弟弟比王某小不少,还在念书,父亲和继母对弟弟的关爱自然多些。王某15岁就外出打工,他从小就觉得,父亲和继母对他不好,偏爱弟弟,因此对父亲和继母怀恨在心,想要杀了弟弟,报复父亲和继母,让他们后悔。特别是在与女朋友分手之后,这种感觉更加强烈。
2016年2月3日2时许,虽然王某和弟弟之间并没有什么矛盾,还是在位于辽中的家中对弟弟下了手。王某一觉醒来,看见弟弟正在他的卧室里玩电脑,想的都是父母偏爱弟弟的事,越想越气,就决定杀死弟弟。
弟弟玩完电脑后,刚要躺在王某身边睡觉,王某就从床下拿了锤子,横着抡向弟弟的上半身,“打完后锤子不知掉哪了,弟弟本能喊了一声,他用手抓我,我抓住他的手,我们相互厮吧。”
撕扯中,两人坐在床上身体相对,王某用左手抓住弟弟的手,右手从床下的行李袋里拿出一把小刀,直着扎向弟弟胸部几下,“之后又用刀怎么扎的他记不清了,具体扎多少下也记不清了,扎完后弟弟手松开了,身体往后倒在床上,我看他不动了就用被把他蒙上了。”
之后,王某去跟前女友告别。在前女友家遇到父母,王某的父亲报了警。2016年9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王某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王某的父母也充分谅解王某,请求最大限度对王某从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因认为父母偏爱弟弟而心生怨恨,持械故意杀害弟弟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是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父亲和继母对他完全谅解,并综合考虑王某特殊的成长经历及人身危险性,可依法对王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