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黑客一年不洗澡
日前,女黑客曾某仪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肇庆被批捕。2016年12月6日,这名在网上“自学成才”的女黑客被抓时,办案民警在她的电脑里发现含有“四大件”(姓名、卡号、身份证号、预留手机号)的银行卡信息50多万条。令民警惊讶的是,曾某仪已一年没出门没洗澡,每天网上找“料”超过20小时。
据调查,起初她只是做借贷宝,后来,结识了一帮网上盗刷银行卡的人。于是她通过疯狂地加QQ群,到处搜索银行卡信息,再把这些信息卖给专门盗刷银行卡的人。
主办该案的潘警官向记者介绍“当我们进入她的房间时,看到的情景不可思议。”“20出头的女子,将近1米7的个子,头发一把一把地粘在一起,凌乱地披散着。房间简直就是一个垃圾场,床上堆着脏兮兮衣服;地上是快餐盒、易拉罐;电脑桌上也堆满了大大小小的瓶瓶罐罐。唯一的一张凳子已辨不出颜色,上面全是脏东西。”面对办案民警,曾某仪就是不肯出房门,民警伸手拉她,一拉就是一手死皮。
生活上一塌糊涂的曾某仪,在网上几乎无所不能,除了卖银行卡信息,还做走私车买卖中介。技校毕业的她如何成了一个黑客,干起银行卡信息买卖的勾当她说是从网上自学的。
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为犯罪对象。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的重要资料,因而,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属于伪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三种方式。
“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方法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窥视,也可以是破解;
“收买”是指行为人以有偿的方式获得他人出卖的信用卡信息;
“非法提供”是指将通过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让他人。立法并未对非法提供行为的有偿性作出规定,但基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要求,无论行为人以无偿还是有偿的方式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转让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