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化工厂爆炸
今日零时许,“铜陵发布”消息称,8日晚22时50分许,铜陵恒兴化工(民企,已停产)高沸点溶剂罐发生爆炸,经排查目前无人员死亡。目前,火灾已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原因查明续报。
据铜陵新闻网去年10月通报的一则消息称,铜陵市环保局当时曾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其中对恒兴化工的通报显示“停产(已报备)”。今日凌晨0点50分左右,安徽公安“中警安徽”发布的微博显示,大部分救援力量已逐步撤离现场,铜陵市消防支队和铜官山公安分局已安排人员现场值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记者了解到,安徽铜陵市恒兴化工厂位于安徽省铜陵市金山路(原化工总厂内)。经营范围包括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生产、销售,1850ta异丙叉丙酮、10000ta丙酮、20Nm3h氮气生产及在厂区范围内销售以上产品,水蒸气销售。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2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章序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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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据此,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是一种身份犯,但此处的身份并不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害之后果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安徽化工厂爆炸,相关负责人是否构成安全事故罪,还要看具体情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