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越南妇女案破
近日,记者从昆明铁路公安局获悉,公安机关历时200余天,摧毁了一个多省份人员相勾结,以旅游、打工为名,长期从中越边境将越南籍妇女拐卖到内地的特大跨境、跨区域犯罪团伙。
2015年9月2日,昆明铁路公安局开远公安处蒙自站派出所民警在核查旅客信息时发现一名女乘客听不懂汉语,跟随她一起的男子结结巴巴。随后民警将两人带到派出所盘问。经查,该女子为越南人,是该男子在河口瑶族自治县通过2名开“黑摩的”男子以8万元价格购买的。
拐卖妇女卖往境外如何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属于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