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越南妇女案破
日前,公安部组织指挥云南、河南、山东、江西等7省市公安机关开展“2015.09.02”拐卖越南籍妇女案集中收网行动,解救被拐越南籍妇女32名,抓获嫌疑人75名,缴获赃款127600余元,摧毁一个以旅游、打工为名,长期从云南边境将越南籍妇女拐卖到内地的特大跨境、跨区域犯罪团伙。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拐卖犯罪工作,通过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建立侦办拐卖案件责任制,抓获大批人口贩卖分子,解救大量被拐妇女儿童。此案中越南籍妇女被拐除触犯我国刑法,更涉及国家外交、边境稳定、社会风俗伦理等多个方面,公安机关将继续严厉打击,不给此类犯罪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二、拐卖妇女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