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火药枪捕鸟反伤自己

北青网讯,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火药枪1支并藏于家中。2015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持该火药枪与刘某等人在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石梯子村13组山坡处打猎时,刘某某因操作失误,将自己右侧面部击伤。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所持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私人非法持有枪支可获刑
据统计,2014年以来,恩平法院共审理因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类案件达到21件。涉案23人,98%的案件都与捕猎、打鸟有关,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从3个月到3年不等。
枪支因其杀伤力大极易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而受到严格管控,私人购买警用器械属违法行为,也很容易因防卫过当而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