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客越南遭暴打,母亲被按在玻璃上逼看儿子被打
根据凤凰网报道,当天早上8时左右,谢某他们3人排队准备过关时,一名未穿制服的女子向他们走来,要求收取小费,“我们对她说之前已经给过了,并想打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电话咨询一下。”但该女子不耐烦地喊了一声,随后,七八名穿着制服的边防人员围过来对谢某一顿暴打。此时,目睹谢某被暴打的谢某母亲及小丽急坏了,马上跑过去阻止。因谢某的母亲边跑边用手机记录保存证据,很快,谢某母亲也被两名越南边防人员控制,并被抢夺了手机。同时,他们3人的护照都被越方人员拿走。
“经历了这个事情,我们今后不会再去越南了。”2月12日,广西东兴市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因小费问题遭越南边防人员殴打致伤的中国游客谢某躺在病床上告诉中新网记者。不远处,他的未婚妻及母亲正在收拾行囊,他们一家即将返回广东湛江的医院继续治疗。
小丽称,在越南边防人员暴打谢某10多分钟后,他们又用手铐铐住谢某的双手,用军用皮带捆住其双脚,把他抬到二楼的办公室继续进行暴打。同时,谢某母亲亦被两名人员带走。
从未经历过这种事情的小丽很急,害怕家人出事,急忙致电中国驻越南大使馆求救。小丽说,过程中,他们曾把谢某母亲按到关着谢某的房间玻璃上,让她看着儿子被打。
2月11日晚,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官方微信账号发布信息称,中国驻越南使馆和外交部领事司负责人先后分别向越南外交部和驻华使馆负责人提出严正交涉,对越方有关人员的暴行表示严重关切和强烈不满,要求越方高度重视此案,立即彻查并依法严惩肇事者,向伤者道歉并赔偿一切损失,及时向中方通报调查处置进展,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中国外交部和驻越南使馆均表示将继续密切关注此事,切实维护涉事中国公民正当合法权益。中国驻越南大使馆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还未接到越南外交部门的通报。
广西东兴市官方1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当地继续配合中国外交部的工作,继续关注及跟进此事。
故意伤害如何定罪量刑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是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