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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深夜坠亡男同学家,男方曾翻查女方垃圾桶

此文章帮助了28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深夜坠亡男同学家,男方曾翻查女方垃圾桶

根据中国青年网报道,李某是河南省人事厅职业鉴定中心副科级干部。据死者母亲描述,女儿杨某有正式的男友,在外地工作,并且已经见过双方父母。李某是死者的大学同学,追求杨某屡遭拒绝,并有多次在女方家门偷听偷窥的经历。据杨某家楼道监控显示,在事发前一天晚上,李某还在女方家门口偷窥偷听达2个多小时,其间翻查过女方家放在门口的垃圾桶。

而当中国青年网记者联系到当事男方李某时,男方否认追求女方被拒绝,而是说自己和女方一直是情侣关系,中间虽然分分合合。出事房屋系2015年初男方出资购买,曾想作为婚房使用,期间部分装修费用由女方出资。而到了2016年中秋节前后,女方家中父亲出事,这时两人之间的感情遭到女方母亲的反对。问及反对原因,男方称“她(女方母亲)可能觉得会坏她女儿名声”。

根据李某自述,事发当日大约凌晨0:15分,李某在卫生间(称已经忘记是自己去的还是杨某让其去的)听到“咚”的一声。监控显示,李某第一次慌慌张张到楼下的时间是0:37分,邻居反映,听到响声大概在0:30到0:40分。据女方家中监控显示,凌晨1:01分,李某在事发后第一次来到女方家。

中国青年网记者试图联系处理此案的警官,多次拨打电话均遭拒接。中国青年网记者联系到当事人李某和坠亡杨某生前共同的同学,同学称,李某确实一直在追求杨某,但是追没追上不好说。事发前也并不知道杨某有一个在外地的男朋友。

自杀的种类

1、相约自杀

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

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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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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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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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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