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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骑车撞宝马留道歉信赔家当 车主:孩子别怕车已修好

此文章帮助了61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中学生骑车撞宝马留道歉信赔家当

近两天,媒体分别以《撞车后,留下道歉信和钱感动车主》《诚实学生、仁义车主引全国关注》为题,先后报道了河南新密一名学生,骑电动车不慎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宝马车,因车主不在现场,该学生写了一封道歉信,然后用信包着寒假打工挣来的311元钱卡在宝马车门把手里。宝马车车主薛战民发现了道歉信和钱后,被深深打动,产生了资助该学生的念头。他向当地警方求助,希望找到这名学生,将钱还给对方。

此事经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当地警方、宣传部门、新密市矿务局以及各大媒体都开始寻找这名可爱的孩子,但是因为孩子没有留下姓名、联系方式及所在学校,一直没能找到。

警方调取了事发地附近的监控,希望能够发现孩子的行动轨迹。事发地点附近虽然有家商店安装有一个监控,但是监控的图像十分模糊。无奈下,警方又查阅事发地点各个路口的监控录像,终于发现这个孩子经常出现在当地一家烤翅店。10日上午,警方找到这家烤翅店老板,老板在查看警方打印出来的图像后,确认了这名孩子确实在他店中打工。但是老板只知道这名孩子叫“亦凡(音,具体哪两个字也不知道)”,也不知道姓什么,因为寒假打工的孩子们都是临时招用的,也没有留下联系方式。

因为监控显示,孩子经常出现新密西大街派出所的辖区,警方又找到西大街派出所,经过查阅户口系统和照片比对,初步确定孩子叫“陈奕帆”,家住竹园村,平时跟着姥爷住。新密交警大队的民警和新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绍光就来到竹园村陈奕帆家,最终确定了陈奕帆就是那个可爱的孩子。陈奕帆的妈妈楚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夫妻俩都在长春打工。 “10号中午,孩子就打电话,说他闯祸了,还问我看网上的新闻没有,那个撞了宝马车的孩子就是他,当时孩子很害怕,一个劲儿问我咋办。”

听了孩子讲述的事情经过后,楚女士就劝孩子:“不用怕,妈妈马上回去帮你处理这事儿。”11日一大早,楚女士就赶回了新密。当天中午,楚女士就和宝马车主薛战民联系。见面后,楚女士提出赔偿薛先生所有的损失,薛先生说既然已经明确说过不要奕帆赔偿了,就坚决不会要这个钱。楚女士再三请求薛先生提供银行账号,均被薛先生拒绝。最终在宣传部工作人员、交警大队民警的共同劝说下,楚女士才收下了这笔饱含情义的“助学金”。

相关链接: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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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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