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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指认小偷竟遭殴打 见义勇为应受表彰

此文章帮助了15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小伙指认小偷竟遭殴打

9日,在陕西西安,一个小伙子因在公交车上指认团伙作案的小偷,竟遭到对方四人殴打。经当地警方侦查追捕,12日晚,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据警方介绍, 2月9日当事人王某在西安市井上村一公交车站候车时,有一男子对其实施偷窃,但因发现及时偷窃未遂。王某乘上公交车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一名女乘客告诉司机手机被盗,这时车上有几名男子对该乘客说偷窃其手机的人已经下车,但此时,王某发现这几名说话的男子中有之前在公交车站上对自己实施偷窃的嫌疑人。

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虽然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无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及适用意见中的一些规定,可以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更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些规定可作为见义勇为索赔案件的处理依据。但这些规定对见义勇为的司法保护还是不够充分的,难以完全消除“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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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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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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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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