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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撞人后踢打躺地伤者:不要装要多少钱说

此文章帮助了80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司机撞人后踢打躺地伤者

2月13日,有网友上传视频称,安徽太和县一女司机驾驶白色奥迪汽车,肇事后下车踩、踢伤者,并质问伤者“不要装了好吗?”,“想要多少钱?”。2月13日晚,太和县交警大队就此事对外通报称,追尾事故后,肇事司机(女性)对电动车骑车人进行殴打并弃车逃逸。目前已投案自首,交警部门正在对交通肇事逃逸案进行调查处理,司机涉嫌殴打他人案件已另案调查处理。

网友上传视频并称,“2月12日晚九点多,在太和县健康路路口一女司机开车撞人,撞人后下车问被撞者要多少钱了事,随后态度恶劣说不要装了”。

现场视频显示,一男子躺在路上,几米之外停着一辆白色奥迪汽车,车辆前脸受损,地上有车辆损坏碎片。女子问躺着的男子,“你有病吗?”,男子说,“我哪里有病,你撞到我了,我是有病?”。女子问,“你要多少钱?”,男子回应,“不是钱不钱的事”。随后女子将脚踩在男子腹部,后又踢男子头部,男子问,“怎么回事,你还讲理不讲理?”。女子说,“不要装了好吗?”,男子说,“我哪里装了?”。随后女子被人拉开,但仍伺机回来踢男子。2月13日上午,中国青年网记者联系上了一位现场目击者,据其讲述受伤男子当晚已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肇事女司机则被车上下来的两个人拉着离开了现场,好像已有交警在处理此事。

当晚22时25分,太和县交警大队通过微博发布了关于此事的通报。通报称,2017年2月12日21时19分许,号牌为浙GVF667的小型客车沿太和县“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细阳路”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一电动二轮车追尾相撞,造成骑车人张先生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女性)下车对电动车骑车人张先生进行殴打后弃车逃逸。

太和县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展开勘查取证,调取肇事车辆信息并责成肇事逃逸嫌疑人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当晚,肇事嫌疑人失联。2月13日上午,民警再次到肇事车主住处及其经营的服装店进行调查,寻人未果。民警就近张贴敦促肇事嫌疑人尽快投案的书面通知。2月13日晚,肇事逃逸嫌疑人拨打110称向公安机关投案。20时35分,肇事逃逸嫌疑人李某某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初步调查,肇事车主暨逃逸嫌疑人李某某,系太和县马集镇居民,1987年出生,在太和县经商。目前,交警部门正在对交通肇事逃逸案进行调查处理,李某某涉嫌殴打他人案件由太和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另案调查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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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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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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