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90后少女遭强暴
案情显示,案件的当事人阿玲,来自粤北的贫困地区,系罗湖区某俱乐部的服务员。2016年8月的一晚,俱乐部包房内阿强宴请的朋友尽数散去,只剩阿玲与阿强。酒后的阿强色心陡起,趁着阿玲上洗手间之机,粗暴地将她按倒在洗手台上意图强暴。弱小的阿玲没能阻止阿强施暴,还被阿强推倒在马桶上,额头撞到墙上,直接导致眉骨受伤流血,后鉴定为轻微伤。阿玲在朋友的陪伴下报案,后来阿强向警方自首。
本来,等候阿强的将是强奸罪的法律制裁。但是,一个月后,阿玲突然来到派出所,改口说自己是自愿的。这就意味着,阿强不能以强奸罪查办了。民警觉得有些蹊跷,于是马上展开了调查。这一查,就发现了这宗案中案。
众所周知,强奸罪成立的前提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如阿玲在本次性行为中属于自愿,那么本案显然就不构成强奸。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实践中,经常有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抓住这一点大做文章,企图推翻强奸罪责。
阿强家人也深知这一点。为了救出阿强,阿强的亲属三番五次找阿玲商谈和解,一再施以金钱的诱惑。阿玲开始断然拒绝,但阿强家人不肯放弃,找了很多中间人说和,同时把“补偿标准”渐渐提高。
阿玲家里正在盖房子,再加上给父母治病需要用钱,正是着急用钱的时候,所以当阿强家人把补偿金额涨到20万元时,阿玲抵挡不住诱惑,答应了他们的条件。在收到阿强家人转账的20万元之后,阿玲“如约”到公安机关推翻了其之前的口供。然而,阿玲不知道,自己已经因故意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触犯了法律。就这样,阿玲因涉嫌包庇罪被送进了看守所。
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窝藏包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