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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玉米获刑农民 如何就触犯了非法经营罪?

此文章帮助了43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收购玉米获刑农民

如果从被公安机关立案算起,这场“无妄之灾”已经持续近两年。一切起源于2015年1月,王力军收购玉米时与人起了纠纷。

附近村里的农户说王收玉米的农用车上加装了机关,给玉米称重时“缺斤少两”,一个电话将他举报到临河区工商分局。工商局一查,仅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王力军便收购玉米40万斤,涉及金额21万余元,获利6000余元。更要命的是,他是无证经营,粮食主管部门的许可、工商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一个没有。工商局认为,王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原本的“缺斤少两”没再查,行政处罚后直接送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案子到了临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王力军拉着一个在检察院工作的亲戚陪他一起去投案自首。2015年3月27日,自首当天,王便被刑拘;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4天后,家人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5年4月,案子又被公安移送到检察院,王力军心里有点慌,但还是没能把收玉米和犯罪联系到一起。他问公安的人:这个事情怎么还要转到检察院?“他们告诉我,这就是个过场,是个形式。”

在王力军看来,公安机关“走过场”的说法似乎不是骗人的。临河区检察院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分别于2015年9月17日、12月2日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是法律规定的退侦次数上限,两次后如果依然达不到标准,检察院将选择不起诉。但2016年春节的前几天,王力军还是接到了检察院的电话:最近不要出门,手机24小时开机,等法院的开庭通知。直到此时,他才傻了眼。开庭前两三天,王力军到临河法院对面的“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二所请了律师王润生。

2016年4月5日的法庭上,王润生为王力军做了罪轻辩护,称其收购的玉米卖给了正规渠道,获利数额较小,又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轻判。10天后法院宣判,被告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一缓二,并处罚金。对于不用坐牢这个结果,王力军当时挺满意。“咱们也不懂法,只要能让我在家里种地、能赡养老人就算了。要不然,家里40多亩田地,媳妇和老母亲弄不过来。”王力军没有上诉。

自从摊上官司,王力军先后上交了6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保释金、20000元罚金,还花5000元请了律师,另外还有一些拿不上台面讲的“活动经费”。加之2015年年景不好,自家田里的玉米卖不上价,冬天又没敢再从事收玉米的营生,王家的收入成了负数。“罚了几次钱都是从外面借的。去年又没收入,只能从农村信用社贷款糊口。”王力军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直到现在,自家兄弟帮忙垫付的5000块保释金依然没有还上。“前前后后花了好几万,我得种10年玉米才能挣回来。”王力军很是感慨,为了挣那6000块,一下子搭进去这么多,这买卖未免太不划算。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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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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