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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生暴力袭击案件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1013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新疆发生暴力袭击案件

2月14日19时20分许,3名暴徒在皮山县城某小区内持刀砍杀群众,公安便民警务站民警一分钟内迅速处置,当场击毙3名暴徒。案件造成10名群众受伤。其中,5人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人正在全力救治。

目前,当地社会秩序正常,社会面平稳,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新闻来源:人民网)

网络配图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条件

目前,指导与规范基层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条例》释义将使用武器的条件解释为,“归纳起来,使用武器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一是现场的人民警察必须判明情况,二是犯罪分子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三是情况紧急,四是先行警告(来不及警告的除外)。”

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判断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是否合法,要从客观方面考量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正在实施”应作何种意义上的理解。从字面上理解,“正在实施”便意味着行为人当场、即时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各种暴力犯罪行为,都属此列。

《条例》第九条第十三项规定了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情形。“人民警察到达现场时,犯罪分子的上述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或者已被制止……如果行为人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则可以直接予以拘捕,但当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抗拒逮捕或者逃跑时,则可以使用武器制止其抗拒或者逃跑。”《条例》第九条第十四项又规定了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情形。“这种行为包括犯罪分子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当场拒捕或者逃跑,或者被通缉、被追捕的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以及人民警察在现场即时发现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炸药、剧毒等危险物品,而犯罪分子当场拒捕、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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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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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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