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木头卖出168万
家住平阳的王伟(系化名)听说投资名贵木头可以赚大钱,便四处寻找名贵木头以赚取差价。事有凑巧,他正好了解到苍南一户林姓人家有一根金丝楠木。“楠木”主人林某出价168万元,并向王伟出示了一份该“楠木”的鉴定文书。事后王伟向人打听这根楠木的价值,有“专家”说这样的楠木市场价在600万以上。

王伟见有利可图,马上以168万元将这根“楠木”买了下来并托拉回家,准备待价而沽。结果等了大半年后,有一位行家告诉王伟,这根烂木头根本不是楠木,不值钱!王伟顿时也蒙了,只好向平阳警方报案。警方接报后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木头系木姜,系樟科树种,评估价值约一万元。
这根烂木头是林某三年前在苍南海边物色到的,从一个当地人那里以200元的价格卖过来,他觉得这根木头有点像楠木,于是就自作聪明地委托他人制作了一个假的检测报告,骗倒了外行人王伟。现林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阳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来源:中青网)
“楠木”主人因诈骗被刑拘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