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父亲拴坟场
正月初一,两岁小女孩被拴坟场。1月28日,正月初一,渠县李馥镇,一名两岁的小女孩被人拴在坟场旁的竹子上,小女孩背后还放有一张纸板:这是王某的外孙女点点,也就是王某某的女儿,电话110。

坟场附近上坟的群众发现了这名女孩,并报了警,民警及时将女孩带走,并找到女孩的母亲。对于该行为,女孩母亲王某某介绍,可能是前夫为让自己出面复婚,而将小女孩拴在坟前,目的是逼孩子的母亲“复婚”。
据当地村民介绍,当天清晨有村民上坟,他们突然听到荒郊坟场传来阵阵伤心的哭泣声,循声上前才发现,小女孩被人遗弃在荒郊坟场。发现这一情况后,村民立即报警。而纸牌上所写的王某,正是距离坟场不远的村民。小女孩是何时、被谁拴在坟场的竹子上的,当地村民都不甚了解,但推测可能在天未亮时,这名女孩已被拴在坟场。
通过民警调查,小女孩点点被遗弃的地方是其外婆的坟头。其父亲罗某家住渠北乡,其母亲王某某家住李馥乡。在点点几个月大时,父母离婚,王某某带走了大女儿,点点则跟着父亲生活。
渠县公安局民警介绍,后经多方查找,警方联系上点点母亲王某某。1月29日,王某某听闻女儿被遗弃的消息,匆匆忙忙赶到李馥派出所,接回了小女儿。(来源:中国网)
遗弃子女或涉嫌犯罪
小女孩父亲的行为或涉嫌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