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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千名师生中毒 致四所学校临时停课

此文章帮助了121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日本千名师生中毒

日本千名师生中毒引关注!立川市教育委员会18日公布的消息显示,该市七所小学的师生共计约835人出现呕吐、腹痛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5名学生住院治疗。截至当地时间19日下午四点半,又出现108名食物中毒者,中毒者共计为943人,其中874名学童,69名教职工,接受治疗的儿童增至7人。目前已有两人出院,其余人并未出现严重症状。

针对近日日本东京都立川市内七所小学师生发生呕吐、腹痛等食物中毒的症状,立川市教育委员会本月19日通报称,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的人数已由108人到943人。据报道,出现上述问题的师生所吃的餐食系由同一供餐中心负责。目前事件原因仍在调查之中。

立川市教育委员会18日公布的消息显示,该市七所小学的师生共计约835人出现呕吐、腹痛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5名学生住院治疗。截至当地时间19日下午四点半,又出现108名食物中毒者,中毒者共计为943人,其中874名学童,69名教职工,接受治疗的儿童增至7人。目前已有两人出院,其余人并未出现严重症状。

据悉,由于食物中毒人数较多,该市第九小、南砂小、新生小等四所学校已决定在20日临时停课。当地保健所怀疑供餐中心提供的校园餐存在问题,正在对本次集体食物中毒的原因展开调查,预计结果将于23日左右公布。

学校什么时候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

首先,关于致害原因。本条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排除了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对其造成人身伤害情形。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时的责任承担规定在本法第四十条中,不适用本条规定。本条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主要指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其受到人身伤害,但并无直接致害人;另一种是该人身伤害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的其他未成年人、教职工等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

其次,关于“学习、生活期间”。本条规定为将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限制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这样规定是十分全面的。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中午吃饭休息期间;无论是每学期中间,还是假期期间,只要是经学校允许在校期间,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再次,关于区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将他们送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在特定的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的时间内(进入校门起至走出校门时),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而且,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活动中,学校同样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如学校组织的春游、夏令营等活动时,显然学校仍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就产生学校和监护人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其可见,适用本条时,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未成年人造成的,则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只能减轻。如果造成此损害时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这里有必要提一下责任总量问题。也就是说,当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受到损害所产生的赔偿法律责任是确定的,是一个相对固定的量。受害人的损失应该得到完全赔偿,因此,此种情况下,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之和应是一个总量,应是对受害人的完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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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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