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民健身条例新规
2017年3月1日起,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新版条例的出台让人耳目一新,对于当下北京市民所关心的“健身场所”、“群众健身活动”等热点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全民健身是一项国家战略,政府在推进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新版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要求根据全民健身的特点,按照面向社会、重在基层、属地为主、财随事走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相互衔接、运行有效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和机制,发挥主导、服务、保障作用。
为切实解决健身场所、健身设施资源不足等问题,新版条例不仅要求公共体育设施的有序开放,同时规定中小学校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广场舞扰民或受治安处罚
广场舞作为社区居民日常健身的重要形式,由于“噪音扰民”等问题近两年来备受争议。新版条例提倡文明开展个人、集体健身活动并指出,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宣扬迷信、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情节严重者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广场舞扰民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发展健身服务业,通过市场提供丰富的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可以更好地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新版条例规定应当鼓励、支持、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力量提供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分别从推行公私合作模式、创建自主品牌赛事、促进健身消费、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机制等方面作出指引性规定。
北京市民所关心的问题同样是《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所关心的问题。全民健身的发展也将持续进行。(来源:中新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3)根据本条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