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向粉丝要钱
这段时间,经过“爽妹子”几番折腾下来,这个曾经以清纯可人形象圈了不少粉的姑娘显然已经崩坏了人设。在社交媒体中化身热搜榜常客的郑爽,在大号小号间颇为分裂,也在明星形象和自我身份之间有些迷失。继抽烟、在小号爆粗口引发争议之后,其官方粉丝后援会也有后院失火之势,而其本人的微博小号更是直接向粉丝开口要钱。
“yeah虚拟小号”先是发表了一些不同于其他艺人的言论,吸引各大网友关注,几天过后,郑爽微博之前的言论已经全部删除,只留下一些其它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真的看起来不像是一个艺人说的话!
19日凌晨,郑爽小号“@Yeah虚拟小号”先是发文称“穷疯了”,之后自己又评论“一人给我一块我有70多万,一人给我100我明天就去买房”,还自己给自己评论称“睡不着”。(新闻来源:新浪娱乐)


如系冒充涉嫌诈骗
如果该微博账号的实际控制人确实是郑爽本人,那么向粉丝要钱并接受的行为属于民事上的赠与和接受赠与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责性。如果该账号是他人冒充或盗号,则行为人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