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回家惨遭杀害
20日上午,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遂溪人民法院过堂受审,据他们交代,当时是想教训另一个男子,没想到打错了人。

21岁的蔡裕华是遂溪县城月镇后溪村人,去年1月6日上午,他到湛江一医院为一位病人献血200CC。1月6日下午5时左右,在回家途中,蔡裕华到离家约50米左右的一个洗车场内,跟同村一个村民聊天。突然,十几名持刀棍的男子闯入,对他进行追砍。蔡裕华身中11刀,掉进旁边一蓄水池中身亡。
警方调查发现,十几名行凶者大部分为死者隔壁村坎塘村的青年。
20日上午,落网的犯罪嫌疑人符某兴和符某彪在遂溪县人民法院过堂受审。据他们交代,1月6日行凶,是因一件小事与邻村男青年刘某智结怨。他们在行凶时误把蔡裕华当成了刘某智,错砍了人。
目前,另外10名行凶嫌犯仍然在逃。(来源:人民网)
无端被砍11刀身亡
十几名持刀棍对他进行追砍的过程中,蔡裕华身中11刀,后掉进旁边一蓄水池中身亡。凶手涉嫌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同时,两罪的量刑也不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