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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坐清末文物拍照被举报 故意毁损文物可追究刑责

此文章帮助了25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坐清末文物拍照被举报

日前,安康一市民马女士浏览新浪微博时,看到一网友发了一组拍摄于安康历史博物馆的参观照片,“有好几张是一个年轻女子翻阅博物馆的护栏与展出的物品合影,甚至有一张是该女子坐在一套样子很古朴的太师椅上拍的。”马女士表示,看起来里面有好几件都像是文物,“这种行为很不文明,不知会不会对展出物品造成破坏。”微博最近更新时间为2017年2月18日晚6时许,内容便是马女士看到的这条。经浏览发现,与博物馆展出物品合影的女子是博主本人,看起来不到20岁。9张照片中,除了一些正常留念照片外,与展出物品合影的几张照片中,有伸出手触摸石马、雕塑的,还有翻越护栏坐在一口吊罐展品旁做出搞怪动作的,甚至有一张坐在一把古朴的太师椅上拍照的。记者注意到,多张照片中均能看到博物馆设置的“禁止触摸”、“请勿翻越”警示标示,但仍未能阻止该女子与展品来一次“亲密接触”。记者来到位于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的安康博物馆。经该馆陈列保管部主任沙忠平辨认,照片中有3件是历史文物,“那个石马是宋代的,吊罐属一般性文物,那套桌椅是清末文物。”“博物馆每层都有大量安保和巡查人员,但有时游客一多,难免会有疏漏。”对于照片中女子的不文明行为,沙忠平表示,目前他们对当事人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联系到当事女孩,她表示自己在外地,这些照片拍得比较早,当时只是图好玩,目前已认识到错误并将照片删除。

故意毁损文物情节严重可追究刑责

一些游客存在的不文明行为不但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法律责任。2016年5月,国家旅游局发布了被称为新版“旅游黑名单”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出现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等9类不文明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罚,通过法院判决的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当事人将会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中。

此外,如果游客有不当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文物保护法》,管理方可将当事人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较重的则可处以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文物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留物,承载着古老民族文化的传承与记忆,希望大家在感觉历史文化气息熏陶的同时,也能珍惜爱护这些文物,不做任何毁损文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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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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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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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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