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杀母女子被抓
19日凌晨3时12分,大庆东安公安分局接到报警,报警人称,其患有精神病的姐姐张某与母亲王某发生口角,在家中用刀将其母亲杀害后逃离现场。

20日9点多,大庆东安公安分局接到举报,称有一体貌特征与犯罪嫌疑人极为相似的女子在大润发商场内出现。接到举报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确认了犯罪嫌疑人身份后将其抓获。
据120医护人员叙述,当晚他们接到东风新村一女子电话,称家中母亲受刀伤。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一女士说她的姐姐(张某)将其母亲杀害后逃跑了,她赶到家中从门缝中看到惨状没敢进屋,便急忙跑出楼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随后,医护人员与赶到现场的民警一同上楼了解情况。据出诊医护人员介绍,当时场面特别血腥。
医护人员在里面的卧室内看到,一位瘫痪在床的老爷子两眼直视着躺在血泊中的被害人,已被吓得说不出话。后得知老爷子系被害老人的老伴,他目睹了事发的整个过程,女子对其母亲伤害时,老人没有能力上前去阻止,万幸女儿并没伤害老父亲。
有知情者透露,行凶女子是多年前下夜班时,遭遇意外被人吓坏导致精神失常。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网易新闻)
杀母女子患有精神疾病
刑法是如何对精神病人犯罪处罚的呢?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处于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