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颜值高获女网友青睐
21日,新文化记者从永吉县公安局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马某今年23岁,家境一般,无固定职业,高中毕业后曾在一家保险公司当过两年业务员。他平时最大爱好就是唱歌,曾在某地举办的“挑战歌王”争霸赛中成为一期的擂主,并进入到年终总决赛,晋级十强。
因长相帅气,歌唱得好,马某受到很多年轻女子的青睐。他借此便利条件,上网结识年轻女性,经常带年轻女子出入宾馆、酒店等消费场所,其手机中也充斥着许多女性的不雅照片。马某曾正式交过几个女朋友,但都因其风流成性不欢而散。
为进一步寻求刺激,马某常出入性用品商店。其间,一位店主向他推荐了一款药。马某购买后,深信该药能让人失去记忆,却苦恼于连日来找不到合适对象“试验”效果,这种不良思想让他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几个月前,马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一位好友———贾某,两个人只是简单聊过几句,并未见面。2月9日,贾某生病请假在家,无意中发了一条微信朋友圈,称自己生病无人照顾。马某看到后,顿时感到机会来了,他立即通过微信嘘寒问暖、大献殷勤。马某很快博得贾某的欢心和信任,并称要亲自给贾某送饭,贾某就将自己的住址发给了马某。马某到粥铺买了皮蛋粥和咸菜,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药放入粥内。
当天11点多,马某来到贾某家,因急于看到药的“神奇”功效,一直催促毫无防备的贾某食用他买来的皮蛋粥。但贾某吃完粥后,并没有出现异样。马某不甘心,又趁贾某上厕所时,将另一瓶药偷偷放入贾某的水杯中。贾某喝了几口水后,很快感到浑身无力,陷入昏迷状态。蓄谋已久的马某趁贾某失去意识后,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下了贾某裸照。之后,马某又将贾某戴在身上的一条金项链、两枚金戒指及外套内50余元现金拿走。为毁灭证据,马某又将送餐的饭盒等物品带走,扔到小区垃圾箱内,侥幸认为该药真会抹去人的记忆。
苏醒后的贾某发现自己浑身赤裸躺在床上,瞬间明白了发生的一切。随后在整理衣物时,发现项链和戒指丢了,贾某立即通过微信联系马某,但马某百般抵赖,还以裸照威胁。最终,贾某选择报警。
强奸抢劫如何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由选择权。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马某利用迷药与贾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害了贾某的性自主权,事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抢走了马某财产,其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应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