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直升机展示行骗四千万
根据中金网报道,今年39岁的章某离异后的章某放弃在老家的小商品批发生意,跟堂姐一起来到常州发展。后来在堂姐的介绍下,和几个朋友合伙做起了“生意”。
去年8月,章某和朋友一起注册成立了一家航空有限公司,对外声称经营民用直升机、航空器等业务,注册资本上亿。随后,章某等人在常州繁华地段商场租赁下场地,将租来的直升机摆在其中展示,吸引眼球。随后,章某等人又在镇江、扬州等地成立分公司,对外以出售股权为名,以每份“股价”3900元出售公司股份。
在3个月时间里,章某靠着这样的方法成功吸揽了4000多万元。直到受害者到期却拿不回钱时才报警,但是章某却已经带着钱款下落不明,随后常州警方对其进行了网上追逃。
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2、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非法集资如何释义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均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类,它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危害国计民生,使国家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由故意构成,个别由过失构成。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概念不同。前者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是指行为人为回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引起麻烦,受到追究,在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办所谓的“基金”或“基金会”等,再以此名义“合法”地吸收公众资金以开展所谓活动,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年底分红,实际许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众存款。后者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甚至亏损,资不抵债,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只有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