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杀母女子被警方抓获

据了解,19日凌晨3时12分,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接到张某报警称:其患有精神病的姐姐张某因与母亲王某发生口角后持刀将母杀害,随后逃离现场。事发后,当地警方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同时动员广大群众及微友提供相关破案线索。经警方现场勘查和调取监控录像,最终确认嫌疑人着装情况。据出诊医护人员介绍,当时场面特别血腥。医护人员在里面的卧室内看到,一位瘫痪在床的老爷子两眼直视着躺在血泊中的被害人,已被吓得说不出话。后得知老爷子系被害老人的老伴,他目睹了事发的整个过程,女子对其母亲伤害时,老人没有能力上前去阻止,万幸女儿并没伤害老父亲。20日9时许,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一名体貌特征与犯罪嫌疑人极为相似的女子在某商场内出现。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后确认了犯罪嫌疑人身份并将其抓获。
知情人士透露杀母女子患有精神病

记者从120医护人员处了解到,当晚他们接到东风新村一女子电话,称家中母亲受刀伤。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一女士说她的姐姐(张某)将其母亲杀害后逃跑了,她赶到家中从门缝中看到惨状没敢进屋,便急忙跑出楼并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医护人员与赶到现场的民警一同上楼了解情况。2月20日上午,记者来到案发地,除了附近店铺内的一些人还在议论此事,楼区内完全看不出前一天这里曾发生过杀人案。附近居民说,被砍杀的母亲她认识,虽然很少说话但看得出来那是一位慈祥的老人,没想到会遭遇这样的不幸。附近店铺的经营者说,之前还经常能看到女儿和母亲一起到店内,看起来母女关系还很不错。因担心女子返回楼区,案发当天他早早地关门歇业了。据知情者透露,行凶女子是多年前下夜班时,遭遇意外被人吓坏导致精神失常。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