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被控5起强奸
前年发生的广州医科大学女大学生赵某在广州流花湖公园遇害案件,前天(2月20日)上午在广州中院进行一审第二次不公开审理。被告人郑某某共被指控五起强奸作案,其中一起为强奸孕妇!2015年9月12号下午5点52分,广医大女学生赵某离校后失联。当晚7点赵某的手机变成关机状态。两日后的下午,警方接报在流花湖公园勐苑水池内发现了赵某的遗体。9月15号晚上7点,嫌疑人郑某某在附近网吧被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2日晚上7点,被告人郑某某在流花湖公园勐苑水池边见到路过的被害人赵某,于是就从后面勾勒赵某的颈部,并将其拖至旁边的草丛中实施强奸。但因为赵某激烈反抗,郑某某用衣物绑住赵某的双手,并用衣物塞住赵某的口,继续实施强奸并致赵某死亡。随后,郑某某将赵某的尸体沉入勐苑水池中。经法医鉴定,赵某系被扼压颈部、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图为2015年9月15日,流花湖公园内,警察正在案发现场附近的荷花池内打捞物证,进郑某某今年28岁,在2011年3月,因犯强奸罪被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判刑6年;公诉机关还指控郑某某实施了另外四起强奸犯罪,其中三起伴有抢劫行为。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仅仅16天,郑某某就再次犯下强奸罪。而在2009年10月,他更是对一名孕妇实施强奸!行进一步的勘察。在第一次庭审时,郑某某对被指控的罪名和大部分事实没异议,但辩称他没杀人。他说在见到赵某时,赵某已经死亡。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同时承认抛尸是自己所为。图为2015年9月15日,流花湖公园内,警察正在案发现场附近的荷花池内打捞物证。被害人赵某的父亲的代理人认为,郑发岑因强奸罪刑满释放后仅半个月又开始四处作案,前后强奸妇女多达6人,其中连孕妇都不放过,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家属请求对郑发岑处以极刑。图为2015年9月15日,流花湖公园内,警察正在案发现场附近的荷花池内打捞物证。法庭昨天(2月21日)上午对新补充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宣布休庭。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