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上学途中遇害
2月12日开学当天,小韩独自去学校报名,他离家后就再也没有回来。最终在离家不到200米的草丛中发现了他。而此时,小韩已经不幸身亡,其颈部和左手臂被黑色胶带绑着,左手的手掌和手指的颜色明显泛黑。
事发点就在小韩上学放学的必经之路上,这条通往学校的乡间小道,长约2.5公里。出事的地点叫垒家坪(小地名),小韩当时所躺的位置是一个小沟,只有进入草地后才能看见里面的情况。小韩的奶奶陈天秀得到消息后,踉踉跄跄地奔向垒家坪,一眼就认出了自己的孙子:蓝色的上衣,黑色的裤子,这身衣服是小韩正月十五就穿着的。
小韩起初匐匍在地,陈天秀确认孙子已经死亡后,一把将他搂在怀中嚎啕痛哭。不久后,正在学校里寻找孙子的王元金,也赶到了现场,顿时瘫软在地。小韩出生两个月后,母亲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父亲则常年在外打工,11年来,小韩一直都跟着爷爷奶奶生活,与他们相依为命。
事发后,王元金当即报警,警方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封锁场地,仔细勘验,调查取证。小韩的父亲王曾平得到消息后,立即从武汉赶回老家处理善后事宜。当天中午1点左右,心情沉痛的王元金为处理孙子的后事四处奔走,途经邻居刘某家门口时发现了异常。王元金正缺人手,遂立即进屋查看情况,并打算找刘某问问是否在事发前见过小韩。但让王元金没有想到的是,刘某此时已用绳索上吊,命悬一线。
见此情形,王元金赶紧将刘某救下,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在周围村民和正在现场勘查的民警帮助下,刘某被紧急送到宣汉县人民医院抢救。值得庆幸的是,因送医及时,刘某在当天下午就逐渐恢复了生命体征。但刘某的颈部和气管损伤较重,住院治疗了5天才有所好转。杀害小韩的凶手是谁?作为小韩的邻居,刘某为何会选择在同一天自杀?小韩的爷爷王元金救下的邻居,是否与小韩的被害身亡有关?
“警察到村里调查结束后,刘某的家属专门找到村委会,想让村委会出面找王元金协商如何赔偿,刘某的家属承认,王元金的孙子就是他们家里的人害死的。”刘俊富称,后来发生的事,证实村民和他的揣测是对的,他此前的众多疑团也因此解开,“凶手是谁,已基本能确定了”。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刘某因为邻里纠纷而残忍将小孩杀害,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