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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嫖娼后拒付嫖资,卖淫和嫖娼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0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四川男子嫖娼后拒付嫖资

根据新浪四川,卖淫嫖娼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过近期在泸州古蔺,一男子嫖娼后拒付嫖资,发生纠纷后,“小姐”张某竟打110报警,称其手机被窃,请警察来评评理。结果可想而知,两人双双被警方处罚了。

17日晚,纳溪20岁的女子张某与古蔺男子刘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后,在网上越谈越投机。两人很快商量好,次日以800元的价格,在古蔺某宾馆“约会”。18日上午,刘某如约赶到该宾馆,两人随即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刘某支付了张某100元后就欲离去,张某却不高兴了。事先说好的800元,为何却变成了100元?她拉着刘某不让走,两人争吵一番后,刘某没能脱身。张某一气之下居然拨打了110报警,谎称刘某盗窃了她的手机。

古蔺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警,询问后感到事有蹊跷,不像张某说的那样简单,遂将当事双方带回派出所。经审讯,查清了两人卖淫嫖娼的事实。

目前,张某、刘某因卖淫嫖娼均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卖淫和嫖娼怎么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罚: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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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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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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