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公子”案嫌犯被刑拘
2月初,一则“在广西考察并吃穿山甲”的网帖引发关注。发帖者称,广西当地官员用穿山甲在办公室宴请他。名为“Ah_cal”的网友于2015年7月15日发微博称,广西考察圆满结束,各部门领导都很热情,“特别谢谢李局长黄书记请我们到办公室煮穿山甲吃。”据公开报道,2015年7月8日到10日,“投资广西走向东盟——2015年香港企业广西行”活动在南宁举行。参加活动的港商考察团于7月8日晚抵达南宁。港媒称,香港富二代在微博发帖记录其往广西考察,获地方官员热情招待,甚至在办公室煮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在其微博上还可看到他饮高级干部内供酒,甚至坐飞机可以直接进驾驶室。网民直指该“穿山甲公子”来头不小,引得各路官员争相宴请。

经查,2015年7月在网上发布的“吃穿山甲”微博中所提到的宴请,是由李宁(原自治区高校工委统战部部长,2016年5月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及某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科安排的,地点在李某科所在公司饭堂。李某科及公司厨师晏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近日,李某科及晏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新闻来源:凤凰资讯)
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均违法
许多人都知道,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但是,你知道吗?买卖、甚至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样是违法行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因此,穿山甲属于刑法所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畴。同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