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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小三同居将原配赶出家门 妻子控告重婚警方不立案

此文章帮助了36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子与小三同居将原配赶出家门

据悉,王某丈夫陈某因想生儿子,公然与小三黄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并将原配妻子王某及小女儿赶出家门,王某多次要求离婚,陈某均不理会,并要求王某想离婚需净身出户。王某一怒之下到公安机关控告陈某重婚,公安机关却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作出不立案决定。无奈之下,王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经调查,陈某在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公然与黄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次向亲戚朋友称黄某是其老婆,在医院产子办理准生证、签订关系承诺书时,均是以父亲母亲名义,应当认定陈某、黄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嫌构成重婚罪,并向公安机关发送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最终监督公安机关以陈某、黄某涉嫌重婚罪进行立案侦查。

近日,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什么是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特别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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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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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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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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