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将手机落出租车上
2月22日19时许,市民小李打车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到沈阳市大东区东塔附近,准备给朋友新开的饭店帮帮忙,顺便聚会。出租车到地方之后,小李下车进饭店。当他准备掏出手机查资料时,发现手机并没在裤兜里,翻遍了随身物品,也没有找到。
“应该是下车的时候没小心,落在出租车上了。”小李用朋友的电话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后,出租车司机接起了电话。小李表示,他可以打车去取手机,顺便给买几盒烟作为报答。司机表示,他可以给小李送回来,但是因为手机有密码,怕到地方无法通知小李。没有多想的小李,将自己手机的密码随口告知了对方。小李和司机约定好之后,小李开始等。
十分钟过去了,当小李再次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时,语音提示突然传来:“您好,您所拨打的电话已关机。”小李这才知道自己上当了,并且将此事发送到自己的微博中。
昨日,记者采访到小李时,他刚补了手机卡。“我真没想到这个出租司机会骗我,手机里面有我工作的所有资料,想找都找不到了。”小李说,事情发生后,他通过手机定位服务功能掌握了一些线索,但是并没有找到人,所以报了警。小李说,他丢的手机虽然是合约机,但是并不值钱,买的时候才1000多块钱,关键是里面有重要的资料。“希望借助媒体帮我找到这部手机,找到必有重谢。”小李表示,希望司机看到报道后能跟他联系。目前,此事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的哥构成侵占罪吗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还是“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均属于合法地持有,如果是非法地持有状态,则不存在侵占罪的前提。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手机属于小李忘在出租车上的遗忘物,的哥骗取密码后将手机据为己有,因手机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因此尚不构成侵占罪。但小李可以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返还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