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偷油引火烧身致死
新京报记者在庭审中得知,2013年12月19日下午1点,在北京金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金亿航公司)从事运输工作的司机张某与刘某,开车从天津运输芳烃回公司。途经房山区长阳镇南六环长阳出口时,两人从油罐车“偷油”卖给一收油的商户。
刘某在归案后回忆,在偷油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阀门未及时关闭,在堵阀门过程中,一些油喷射到二人身上。很多油泄漏到道路上,二人担心路政罚款,就急忙驾车离开。在车里张某随手点燃了一支香烟。
“他用打火机开始点烟,然后我就听见‘砰’的一下,他全身都开始着火,我赶紧停车,他打开车门跳了下去。”据刘某归案后供述,在扑灭了车厢内的火后,未找到张某,便驾车离开。之后张某被发现在路边绿化带中,全身多处被烧黑,已没了呼吸。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系被烧死。刘某后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因认为金亿航公司在管理和培训员工上未尽职责,同行的刘某没有及时施救,在处理完后事后,张某家属将刘某和金亿航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赔偿68万余元。据了解,张某和刘某所驾车辆挂靠在金亿航公司。张某家属称,在入职时,公司未对二人进行岗前培训。
张某家属代理人提出,刘某作为公司雇员,从事相关危险品运输,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在履行职务时,张某发生危险威逼生命时,刘某没有履行立刻救人的义务,导致张某最终失去生命。金亿航公司作为雇主,没有对两人相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导致发生危险时,他们无法救人和自救。公司和刘某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金亿航公司方辩称,张某偷油导致死亡,并非履行职务,导致张某死亡的后果是其自己偷油造成,与公司工作和管理没有关系。同时该公司每日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问题是此行业的重中之重,吸烟行为更是被明令禁止的。刘某的妻子称,事发时,张某明知车里装的是易燃易爆物品,还点烟,责任在自己,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什么是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职务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认定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二是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三是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四是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