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一区长转贷谋利索贿百万
利用职务之便帮企业中标工程,借此索取、收受财物价值200万元,为情妇买房买车位;不仅如此,还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非法获利36万余元。在法庭受审时,写下悔过书,称自己“理想信念动摇,没有领会各种精神实质,学习会上说一套会下做一套,成为名副其实的‘两面人’。”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党委原副书记、区长李维国,因受贿罪和高利转贷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3个月,罚金80万元。李维国不服上诉。深读记者今日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维国在担任银川市金凤区政府副区长、西夏区政府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200万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3年期间,李维国收受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孙某给予的16万元财物,帮助其承揽的金凤区宁安宜居项目工程、西夏区芦花洲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尽快拨付资金。
李维国帮助宁夏悦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董事长刘某挂靠的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中标建设项目。随后,李维国为给其特定关系人张某购买银川市的房屋,向刘某提出解决132万元房款和20万元车位款的要求,刘某均满足了其要求。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李维国先后7次收受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某送的现金共计32万元,为其顺利承揽西夏区政务中心、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中心、兴泾镇泾华园安置区三期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案发后,李维国向司法机关上交赃款220.7万元。
据李维国供述,2010年4月份和2011年1月,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孙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他8万元,让他帮忙承揽宁安宜居工程尽快拨付工程款。此后,他向金凤区财政局的范某打招呼,让孙某尽快拿到宁安宜居工程款。
2012年”十一”国庆,李维国和孙某等人在上海旅游期间,孙某送给李维国5万元;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孙某每次都送给李维国10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为感谢他对公司的照顾。
据李维国情人张某证实,2011年3月、6月,李维国准备给她购买银川市某小区的房屋和停车位。在此过程中,李维国安排她从刘某手中拿到132万元,用其中的100万元支付了房款和车位,32万元李维国拿走了。2014年下半年,她以173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和车位卖给了朋友。
什么是索贿罪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索贿行为相比受贿来说有着更大的危害性,因此也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一旦遭遇相关案件,请及时找律师寻求帮助。法邦网为您提供职务犯罪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