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宅突发火灾
针对此事,2月27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发来一份通报称,2月25日21时50分,番禺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化龙镇细围街一处民宅发生火灾。接报警后,番禺警方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协助消防官兵灭火救援,并通知“120”医护人员到场,至23时30分,现场火势被扑灭。通报表示,经初步勘查,现场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民警在起火的房间内发现2名死者。目前,番禺警方正组织消防、法医等专业警力对该起火灾作进一步调查。
据广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DV现场”栏目报道,火灾有人员伤亡,死者亲属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屋内共有4人被困,其中女主人站在屋顶天台不断向外求助;另有附近住户称,这一家是本地人,较为贫困,以捡废品为生,屋内堆放有塑料罐等杂物,怀疑起火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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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