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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视频时遭色魔强行侵犯 朋友在电脑那边呵斥

此文章帮助了28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姑娘视频时遭色魔强行侵犯

来南京打工的陈女士长相甜美,身材姣好,身边总不乏追求者。前不久,一名陌生男子突然闯进她家,欲行不轨。让这个色魔没想到的是,这一切都通过视频聊天恰好被陈女士的朋友看到了。陌生男子为何突然闯进陈女士的家?原来就在当天上午,他曾见过陈女士一面。见陈女士年轻貌美,又是一个人租住,廖某便起了色心。廖某不顾陈女士的大声尖叫反抗,欲行不轨,但是此时他突然听到有一个男性的声音在斥责他的恶行。原来就是廖某进门之前,陈女士正好在和朋友汪先生视频聊天,廖某图谋不轨的这一幕被汪先生看了个正着。但是汪先生在视频中的呵斥并没有能阻止廖某的恶行。

随后,廖某不但没有因此停止自己的行为,嘴里还不断地对陈女士说:“我会对你负责的。”

而从视频中看到这一幕的汪先生,立即赶往陈女士家中,并报警求助。好在汪先生和警方及时赶到,陈女士并没有受到侵犯。随后,廖某也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带走。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只有小学文化的廖某,根本不知道网上视频聊天是怎么一回事。所以,当时他对汪先生的警告不以为然。据廖某说:“听见有人骂我,我不知道是在哪儿骂,我不懂嘛,电脑这个视频。我坐监狱时间长了,我拼音都不会写。”

记者从检方了解到,廖某今年24岁,此前已经有过两次强制猥亵妇女的犯罪前科,廖某从小就不服父母管教,小学辍学后在社会结交了一些坏朋友,自从17岁以后基本上都是在监狱中度过的。几个月前,刚刚刑满释放的他来南京找了一份快递员的工作,还没过试用期就又再次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因廖某系累犯,但他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近日,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两年。

强奸罪未遂如何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廖某尾随陈女士来到她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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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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