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落水泥块砸女子
近日一则坠落水泥块砸女子的新闻引发关注。记者了解到,3月1日下午4点45分,无锡市区一大厦楼上突然掉下水泥块,砸中一名路过的女子,并且将一辆停在楼下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
从网友传来的现场照片和视频中可以看到,水泥块砸到路面后散落四周,一名粉色上衣女子倒在这些水泥块中间,现场一片狼籍。随后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将女子送往医院。“下午风太大了,都听得见呼呼声响,这真是飞来横祸啊!”围观的路人认为,水泥块坠落跟大风有关。
网友透露掉落的水泥块来自大厦楼上一娱乐活动场所的阳光房外靠墙。有知情人士介绍,被砸中的女子出生于1994年,在无锡一客运站工作,急送到医院抢救时,诊断已无生命体征。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责任分配
高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临近该楼的人员伤亡,其侵权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