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扮男性网恋闺蜜骗取12万
现年27岁的李某初中毕业后便从山东老家来到北京打工。2008年,她认识了现在的丈夫肖某,并通过肖某认识了一个叫丽丽的女孩。据检方指控,李某通过QQ以男子的身份和丽丽聊天,以谈恋爱为由骗取丽丽近13万元。
李某在认识丽丽时对方已经结婚了,但让李某心存芥蒂的是丈夫肖某和丽丽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丽丽曾劝肖某不要和她在一起,还发短信给肖某想拆散李某和肖某,这让李某难以接受,并因此心生报复之意。
2009年,丽丽和丈夫离了婚。于是,李某在QQ上注册了一个新的号码,冒充男子加丽丽为好友。李某虚构自己的身份为公司白领,很快便取得了丽丽的信任,并发展成网恋关系。随后,李某以手头拮据为由,向丽丽提出借两万元现金应急。丽丽没有任何怀疑,便答应了对方的请求。丽丽曾要求和李某见面,但李某总以工作忙等各种借口推脱,并哄骗丽丽通过银行汇款将两万余元汇入了李某的账户。钱到手后,李某便不再登录这个QQ了。
2013年,李某再次冒充男子通过QQ联络上丽丽,由于了解丽丽的生活习惯和性格,李某很快俘获了丽丽的芳心。李某在找了多个借口骗取丽丽现金9万余元后失去联系。丽丽发觉受骗后向警方报案。近日,李某因涉嫌诈骗罪,在怀柔法院受审。
诈骗罪的认定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李某虚构自己是男性的事实,骗取闺蜜财产12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