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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吹牛曝杀人案 警方顺藤摸瓜破悬案

此文章帮助了30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酒后吹牛曝杀人案

刑警队队长武臻军抓住这一线索,对辖区十几年前办理的未破案件进行梳理,副队长许志宏是从微水刑警队调来,他回忆十几年前该队曾有女出租司机失踪未破案件。随后,微水刑警队调查发现,2004年8月3日,曾接到微水镇东水村王某报案称,其妻子康某是出租车司机,在县城出车后未归,人车失踪,多方寻找未果。2007年4月2日,接群众举报,在天长镇郝家窑村绵右渠埂北侧发现一堆白骨,还有一些遗留物品,经鉴定,确定死者就是失踪的出租车女司机康某。民警确认杜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7年元旦期间,井陉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昼夜开展侦查工作。通过摸排了解到,杜某,男,41岁,脾气暴躁,经常酗酒,深居简出,一般晚上回家。程某,男,45岁,家住山西省阳泉市。1月2日下午,一路民警冒着零下十几摄氏度的严寒,在杜某家附近布控蹲守。直到当日23时许,才发现杜某回家,为防止抓捕发生意外,民警一直蹲守到3日凌晨,当其家人出来上厕所时,民警迅速进入杜某的住处,一举将其控制。根据杜某的供述,1月4日凌晨,民警又将同案犯郝某(男,49岁,井陉县郝西河村人)抓获。另一路民警则奔赴山西阳泉,1月4日中午将程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杜某交代了当年抢劫杀人犯罪的全过程。杜某称,十多年前,他与人合伙做生意赔了钱,欠下8万多元债务。就萌生了抢辆出租车卖掉还债的念头。找到亲戚郝某说:“想弄辆车挣点钱花花。”两人商定后,到县城微水转悠寻找作案目标。杜某买了一条缝纫机皮带作为作案工具,然后,二人发现福源商场外停有许多等活儿的出租车,二人以租车为由向一女司机索要了名片。

两人在城外用公用电话拨打了女司机的手机,谎称要到天长镇单家村,将女司机骗至城外。当车沿307国道行至郝家窑村偏僻处,杜某对女司机说:“给点钱!”然而女司机直言:“没钱。”随即又打开车门边下车边喊:“抢劫啦,救命!”怕人听见,杜某用皮带从后面套住女子的脖子,直至勒死。随后,两人把尸体抬下车,捡了些玉米秸把尸体掩盖。杜某开上这辆车拉着郝某沿307国道往山西阳泉走。两人将该车司机的行车本、驾驶证、手机扔出车外。至山西旧关时,两人摘下车牌扔掉又继续前行。杜某给阳泉的亲戚程某打电话,说弄了一辆车让其帮忙变卖。次日,杜某和郝某返回井陉后,才知道他和郝某杀死的女司机是本县罗庄村的。凶手杜某对民警说:“自从与郝某将出租车女司机杀死并抢走车之后,多年来一直特别焦虑,经常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从你们将我抓起来那一刻,突然觉得心里坦然了”。目前,犯罪嫌疑人杜某、郝某、程某已被依法逮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庄严审判。

抢劫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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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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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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