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吹牛曝杀人案
刑警队队长武臻军抓住这一线索,对辖区十几年前办理的未破案件进行梳理,副队长许志宏是从微水刑警队调来,他回忆十几年前该队曾有女出租司机失踪未破案件。随后,微水刑警队调查发现,2004年8月3日,曾接到微水镇东水村王某报案称,其妻子康某是出租车司机,在县城出车后未归,人车失踪,多方寻找未果。2007年4月2日,接群众举报,在天长镇郝家窑村绵右渠埂北侧发现一堆白骨,还有一些遗留物品,经鉴定,确定死者就是失踪的出租车女司机康某。民警确认杜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7年元旦期间,井陉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昼夜开展侦查工作。通过摸排了解到,杜某,男,41岁,脾气暴躁,经常酗酒,深居简出,一般晚上回家。程某,男,45岁,家住山西省阳泉市。1月2日下午,一路民警冒着零下十几摄氏度的严寒,在杜某家附近布控蹲守。直到当日23时许,才发现杜某回家,为防止抓捕发生意外,民警一直蹲守到3日凌晨,当其家人出来上厕所时,民警迅速进入杜某的住处,一举将其控制。根据杜某的供述,1月4日凌晨,民警又将同案犯郝某(男,49岁,井陉县郝西河村人)抓获。另一路民警则奔赴山西阳泉,1月4日中午将程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杜某交代了当年抢劫杀人犯罪的全过程。杜某称,十多年前,他与人合伙做生意赔了钱,欠下8万多元债务。就萌生了抢辆出租车卖掉还债的念头。找到亲戚郝某说:“想弄辆车挣点钱花花。”两人商定后,到县城微水转悠寻找作案目标。杜某买了一条缝纫机皮带作为作案工具,然后,二人发现福源商场外停有许多等活儿的出租车,二人以租车为由向一女司机索要了名片。
两人在城外用公用电话拨打了女司机的手机,谎称要到天长镇单家村,将女司机骗至城外。当车沿307国道行至郝家窑村偏僻处,杜某对女司机说:“给点钱!”然而女司机直言:“没钱。”随即又打开车门边下车边喊:“抢劫啦,救命!”怕人听见,杜某用皮带从后面套住女子的脖子,直至勒死。随后,两人把尸体抬下车,捡了些玉米秸把尸体掩盖。杜某开上这辆车拉着郝某沿307国道往山西阳泉走。两人将该车司机的行车本、驾驶证、手机扔出车外。至山西旧关时,两人摘下车牌扔掉又继续前行。杜某给阳泉的亲戚程某打电话,说弄了一辆车让其帮忙变卖。次日,杜某和郝某返回井陉后,才知道他和郝某杀死的女司机是本县罗庄村的。凶手杜某对民警说:“自从与郝某将出租车女司机杀死并抢走车之后,多年来一直特别焦虑,经常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从你们将我抓起来那一刻,突然觉得心里坦然了”。目前,犯罪嫌疑人杜某、郝某、程某已被依法逮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庄严审判。
抢劫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