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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男童失踪尸体床下发现 嫌犯已经落网

此文章帮助了29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靖江男童失踪尸体床下发现

近日,江苏省靖江市“一男童失踪后尸体在家中床下被发现”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据男童母亲介绍,发现男童失踪当天的上午10点多,她给儿子打电话发现其手机关机,当天下午,她曾收到勒索短信要求出200万赎回儿子。次日,男童的尸体被发现在家中卧室的床下。3月2日,靖江市公安局通报称,已将35岁的靖江籍犯罪嫌疑人高某(男)抓获,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男童母亲王虹回忆,2月25日上午9点3分,她跟儿子通话。上午10点多,她按照约定打电话给儿子,但发现儿子的手机关机了。王虹不放心儿子,让孩子的奶奶和爸爸回去看一下。中午11点多,匆匆赶回去的奶奶发现,孙子不在家里。

王虹说,发现儿子出事后,她找了小区要当时的监控录像,她看见监控录像里,儿子进了楼,但那之后录像就断了。

那天下午,他们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委托周围的亲友寻人。得知儿子失踪时,王虹还在去往北京的火车上。她下车后买了机票飞回靖江。

王虹来到派出所,“家里我姑和我妈在床边聊天,她们掀起床上的席梦思,看见孩子的脚了”。王虹赶到家时,现场已被警方封锁。

一时间网络上议论纷纷,有人贴出一条短信截图,短信的内容显示,有人曾收到勒索短信,要求拿200万赎人。有网友爆料称,王虹人际关系复杂,曾与凶手有经济纠纷。王虹向北青报证实,她确实在25日下午曾收到勒索短信,不过男孩的父亲告诉记者,“网上说的纠纷都是谣传”。

据靖江日报报道,昨天下午,靖江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警方通报称,2月25日中午1时许,城东派出所接报一起10岁儿童叶某走失的警情。靖江市公安局随即发布协查通报,开展寻找工作。晚上6时20分许,孩子的父亲称,孩子的家人接到匿名短信。

嫌犯已经落网

案件发生后,泰州、靖江两级公安机关迅速启动重大案件侦查机制。2月26日凌晨6时许,经工作发现,儿童叶某已在其家中遇害,尸体被藏匿在一卧室的床铺下。当天下午5时许,专案组民警在斜桥镇江平路一侧,将35岁的靖江籍犯罪嫌疑人高某(男)抓获。经审讯,高某对2月25日上午他在康宁明珠叶某家中将其杀害后,又将尸体藏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来源: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故意杀人罪的两种情形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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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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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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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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