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富少李宗瑞三年迷奸多名女性

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台湾富少李宗瑞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在夜店将二、三十名女子扛回住处性侵并偷拍,其中5件在前年定罪,合并执行刑20年。李宗瑞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分,台“最高法院”发回更审,高等法院更一审今天认定其乘机性交、强制性交判其39年2月。李宗瑞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在台北夜店将二三十名女子带回住处性侵并偷拍,其中性侵5名女子部分在前年定谳,合并执行徒刑20年。李宗瑞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分,台“最高法院”发回更审,高等法院更一审7日依触犯乘机性交、强制性交判他共39年2个月徒刑。在服刑中的李宗瑞当天未出庭听判。李宗瑞性侵偷拍案民事赔偿部分,除了须赔17名女子2745万元新台币案还在审理外,另有3名女子提告求偿,台“最高法院”已判决李宗瑞须赔偿3人共630万元新台币定谳。李宗瑞系台湾某金融界人士之子,其性侵事件因涉及多位演艺人士,并有不少偷拍影像在互联网流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