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整容假药查获
北京警方8日通报称,警方开展为期一周的打击销售假药专项行动,在北京重点地区的美容场所,破获销售美容假药案4起,查获大量来自美国的“BOTOX”整容假药,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名。
有民众反映,在北京高档公寓、写字楼内的美容场所存在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保妥适“BOTOX”(俗称:瘦脸针或肉毒素)等假药的违法行为。警方为此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在此次行动中,北京警方联合食药监部门先后出动执法力量100余人次,对东城、西城、朝阳等地区开展检查,共检查美容场所10余家,查获整容假药20余种,共计1500余盒(瓶),美容器械15种300余件。
据北京警方介绍,2月22日,警方突击检查了位于朝阳区、藏匿于写字楼内的美容院,发现该美容院不但没有正规经营资质,而且出售的药品是未经国家批准、从美国私自进口的保妥适“BOTOX”假药。警方当场将涉嫌销售假药的嫌犯高某某、朱某某抓获,并查获大量尚未使用的从美国进口的假药“BOTOX”。
两名嫌犯交代,自2016年10月起,他们租用朝阳区某写字楼,私自开办美容院,以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的形式,招揽客户购买瘦脸针,并以每瓶千余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购进美国“BOTOX”假药,再加价数倍进行出售,从中牟取暴利。经讯问,二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参与此次专项行动的警方介绍,两名嫌犯销售的美国药品“BOTOX”未经中国国家食药监局批准进口、未经过检验即销售,其行为应以售卖假药而论处。二人以涉嫌销售假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北京警方表示,针对北京美容场所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警方将继续会同食药部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全力保障民众的用药安全。
销售假药如何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