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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车站持斧砍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文章帮助了36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德国车站持斧砍人

事发在当地时间3月9日晚上9时,警方反恐部队及多辆紧急车辆到场应变,现场被封锁,火车不停该站。有直升机在车站上空盘旋。有目击者称,看见有一名“发狂的男子”拿着斧头砍人,有伤者躺在地上流血。医护人员及在场的人向伤者施救。警方仍未公布疑犯的动机及身份,也未确认伤者们的伤势。

这次事件尚未定性,但德国在过去12个月屡次发生恐袭。去年7月,1名17岁难民青年在南部维尔茨堡的一列火车发动恐袭,斩伤4名香港游客及1名当地人,疑凶被警方击毙。去年12月,柏林有恐怖分子驾驶货撞向一个圣诞市集的人群,造成12死48伤。(新闻来源:中国青年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以故意为主观方面的要件。

本案中的砍人男子在火车站这种人群密集的场所将屠刀砍向无辜的群众,不仅造成了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也对车站里其他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此事件发生在我国,那么应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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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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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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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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