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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学生上吊身亡 不久前刚接受过心理辅导

此文章帮助了30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大二学生上吊身亡

近日一则大二学生上吊身亡的新闻引发了网友关注。3月4日,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农学院一名大二学生宿舍内上吊身亡,警方介入调查。当天下午,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农学院学生崔某某被人发现在宿舍内身亡。校方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3月9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了解到,崔某某是该校农学院畜牧兽医专业大二学生,今年22岁,家在乾县。“据老师和同学反映,崔某某平时有点抑郁,前不久还接受过心理咨询老师的心理疏导。”

该学院一名负责人说,“学校老师还比较留意他的情况,事发当天是周六,一位老师还问他要不要一起出去,他说要收拾一下准备回家,当时的情绪正常,没想到下午就发生了这种事。”

随后,记者从辖区派出所获知,事发后进行了初步调查,崔某某是一个人在宿舍内上吊自杀,其他情况还在调查中。

学校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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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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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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