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侦破20年前5死杀人案
澎湃新闻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宣传办公室3月10日发布的通报了解到,通辽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积压20年的特大杀人案件,嫌疑人杀死5人重伤1人后潜逃,目前已被抓获。
通报显示,1997年3月20日12时许,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一街村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韩某杀死五人、重伤一人后潜逃。此案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恶劣,通辽市公安机关缜密侦查,长期经营,从未放弃案件侦破工作。
按照该市重特大疑难案件招标侦办工作方案要求,整合全市资源,科左中旗公安局成功竞标侦办此案,组织专案力量全力侦破,经工作,专案民警发现,现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呼玛县的“杨恩和”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韩某高度吻合。经确认,专案民警大胆认为“杨恩和”即是漂白身份后的犯罪嫌疑人韩某。
2017年3月8日上午8时许,抓捕民警在黑龙江省绥棱县将“杨恩和”成功抓获。
经初步审讯,“杨恩和”就是漂白身份后的韩某,并对他在1997年通辽市大林镇一街村杀死五人、重伤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