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早恋被发现与男友分手
宁远县的欧阳某与胡某(女)是初中同学,上学期间谈恋爱被家长发现后,阻止了两人的交往。欧阳某遂转到另一所学校,胡某则到广东某中学读书。2016年5月的一天,胡某从广东回到宁远老家,得知欧阳某上学的地点,便找到欧阳某,要与其和好,在遭到拒绝后,胡某失去理智,便从袖子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向欧阳某的脸部、腹部等处一阵乱刺,致使其多处被刺伤。因欧阳某家住农村,父母均外出打工,家庭十分困难,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关押在看守所,其父母亦非常焦急。
担任学校法律顾问的律师柏云菊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担任了欧阳某的代理律师。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感情纠葛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引导不好,处理不当,就会影响两个孩子的前途和命运。柏云菊从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此案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心平气和解决问题,以免双方再结怨生仇。同时,现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爱情观,在今后的现实生活中,能够理智解决个人感情纠纷,避免发生极端行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某赔偿欧阳某医疗费9万元。近日,胡某的不理智行为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9个月。
律师认为,孩子犯了事,要正确面对,积极处理,削除孩子的心理阴影,把伤害降到最低。同时,未成年孩子人生之路还很长,不能因一次大错而重判,从而影响孩子的前途和未来,而是让他们认识错误,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刑事调解需要哪些条件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和解案件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