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让同学打嘴巴
3月6日,7岁的成成(化名)从幼儿园放学后就让妈妈赶快搬家,说不想再去上学。成成告诉妈妈,当天他在学校上课时说话,老师让全班同学轮流打他嘴巴。对于此事,园方解释称是老师让孩子们“玩游戏”,捂调皮孩子的嘴巴。3月9日,记者从榆阳区教育局获悉,智慧幼儿园目前已以“游戏设计不当”为由,将涉事老师姬某辞退。

令人蹊跷的是,据家属称,事发后,只有幼儿园当事老师和园长曾登门道歉,教育局的人员并未与他们联系过,也没有人来查看过孩子的伤情。艾先生说,事发后,他曾多次给榆阳区教育局打电话反映,得到的回复除过正在下乡,就是正在调查。对于调查为啥不接触家长和孩子的问题,景平称,会安排人调查。(新闻来源:南方网)
体罚侵犯了学生哪些权利?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在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会侵犯学生的以下权力:
1、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2、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3、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老师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